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
辩护人黄*栋,上海XX律师。
上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XX、被告人宋X及辩护人黄*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宋X多次至上海*嘉定区嘉定工业区赵XX实施*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民币4500余*(以下币种相*)。具体如下:
1、6月29日23时*,宋X至赵XX战斗925号108室被害魏XX住处,采用划开窗纱后*手入内的方*,窃得魏XX置于*口桌上价值100余**SAGA牌移动电话1部。
2、10月15日下午,宋X至赵XX战斗903号105室被害人徐X某父亲住处,采用掰断窗栅栏后*窗的方*进入室内,窃得徐X某置于*内行李*上价值2900余**华*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南京牌香烟两条,后*窃得的笔记本电脑销赃他人,得款1550元。
3、10月29日晚,宋X至赵XX战斗927号104室被害人梁XX住处,采用掰断窗栅栏后*窗的方*进入室内,窃得梁XX置于*内价值1100余**华*牌移动电话1部及现金200元*物。
公**关**查,确认宋X有*窃梁XX财物的重大嫌疑,于2014年11月28日将宋X抓获。宋X到案后*实供述了其盗窃梁XX财物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关**掌握的其余*窃事实。上述移动电话2部、笔记本电脑1台已由公**员缴获并发还各被害人。审理过程*,宋X家*代为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并退出了违法*得15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魏XX、徐X某、梁XX的陈*,证人林X的证言,公**关*作的《搜查*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谅解*》、《收条》、《代管*收据》及宋X的户籍*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以非法*有*目的,多次盗窃公*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窃罪。控、辩双**为,宋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处罚的意见,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宋X系如实供述司**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本案部分犯罪系入户盗窃,大部分赃物已缴获发还,宋X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民法*关**理自首和*功具体应*法*若干*题的解*》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罚金*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第二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书 记 员
陈*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1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