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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650号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市德威集团有*公*。住所地:广**惠*市云**路4号德威XX。

法*代表人:林XX,董*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专员。

委托代理人:王X,广**洲律师*务所律师。

申*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XX,男,1968年*生,汉族,户籍*:广**汕头市潮阳*,现住广**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X,广**洲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男,1981年*生,汉族,住贵州省从**。

委托代理人:王*,广***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广***律师*务所律师。

申*再审人惠*市德威集团有*公*(以下简*德威公*)、林XX因与被申*人李X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不服广**惠*市中级人民法*(2012)惠*法*一终*第45号民事判决,向*院申*再审。本院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德威公*、林XX申*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由:(一)一审判决以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受理本案没有*实和**依据,超越*受理范*。本案属工伤纠纷,依法**劳*争议仲*委员会管*。《最高*民法*关**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神损害的,人民法*应*受理。即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的,人民法*才受理。本案属于**争议的工伤,没有*权*,只有*偿义务人。工伤所造成*仅是“生命、健康、身体受到损害”,而不是受到“侵害”。一审受理本案没有*实和**依据。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李X在林XX承包*建设工地做工,作业时*遵守安**范(一边*业,一边*手机音乐)而致自行跌落受伤,属于**争议范*的工伤事故,依法**劳*争议仲*委员会管*。《关**立劳*关*有**项*通*》第四条规定,建筑施*、矿山*业等用人单*将工程(业务)或经*权*包*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者与用人单*因订立、履行、变更、解*或者终*劳*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民共和***争议仲*法》的规定处理。上诉规定充*证明,德威公**李X属于**法*整的劳*合同关*,李X在德威公**地做工受伤属于**合同关*履行中的争议。德威公**设工地曾*生一样性质的工人在作业时*伤的事故,该案由惠*市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管*受理仲*,并裁决为劳*关*的工伤。这一事实证明*审以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受理本案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明*偏袒李X。本案事实是李X在工地作业时*遵守安**范,即一边*作,一边*手机音乐,因精神分散而自行跌落受伤。这一事实有*X的同事带工班*李XX的书面证词及出庭作证证实,现有*他在场证人可以佐证。(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错误。1、《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25条规定,农*户口与城镇居*户口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李X是农*户口,从2010年9月开始在林XX承包*工地工作、居*,在无证据证明*X在受伤前的2011年1月14日已在惠*或其他城镇工作一年*上、且有*定收入的情况*,按城镇居*户口计*赔偿数额,明*偏袒李X。2、李X是因其不遵守安**范*致人身损害,其人身损害属于**关*的工伤,它没有*权*,二审判决引用最高**司***有*“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李X不遵守安**范*受伤的责任,属适用法*错误。3、李X自2011年1月14日受伤至2011年4月16日单***评残总共90天,但其住院仅43天就“康*出院”,即使按其9级残废标准计*,从*出院后*申*评残的47天中,德威公*、林XX依理依法*偿其20%的误工费,因为林XX具有80%的劳*能*,而这90天(13个星期)中有26天法*休息日(每星期的星期六、日),实际仅64个工作日。德威公*、林XX原付给其工资是按实际工作日计*,每日110元。一、二审判决按ll0元×90(天)=9900元**是错误的。一、二审判决判令德威公*、林XX赔偿李X住院护理费80×43(天)=3440元*有*实依据,因护理费*经*林XX支*了。一、二审判决酌情判令德威公*、林XX赔偿李X营养*2000元*交通*800元*有**依据,因为一审判决已判决德威公*、林XX赔偿其伙食费50元×43(天)=2150元,伙食必然有*养,依理营养****在其中。一审判决已判令德威公*、林XX付还其误工费(即工资),即李X正常*班*取工资,也要自付伙食费。李X受伤后*至惠**院及转至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均是德威公*、林XX派车*送,一、二审判决判令德威公*、林XX赔偿其交通*800元*事实依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案件赔偿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理法*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或农*居*人均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所规定的城镇居*包*在城镇居*工作生活一年*上,且有*定收入的农*居*。一、二审判决将李X作为“城镇居*”计*残疾赔偿金,适用法*错误。本案属工伤赔偿,一、二审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万**有**依据。(四)一、二审审理程*错误。根据惠*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李X入院诊断为:1、双*血气胸;2、右肺下叶*挫伤;3、左*第5肋骨腋段*折;4、左*颈部胸部皮*气肿;5、左*肺及左*肺静脉破裂修补术后;6、失血性贫血;7、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因上述病情而致李X“左*外伤术后*吸困难2天”,才从***院转入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病40天“康*出院”。出院时*生命特征平*,无特殊不适。据此,李X不存在残疾后*症。可是,李X出院后,单**托广***法*临床司**定所作出伤残等级鉴定。而该鉴定所仅按其入院时*伤势情况*定为9级伤残。这一鉴定明*与上述《出院小结》的“康*出院”相*盾,且该“鉴定书”没有*该所资质及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证明。因此,德威公*、林XX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28条“一方*事人有*据足以反驳并申*重新鉴定的,人民法*应*准许”的规定,向*、二审法*申*重新鉴定,一、二审法*不依法*行重新鉴定,审理程*明*错误。

本院经*查*为:(一)李X是农*居*,其受雇于*XX所从*的工作是临时*的,双**签订劳*合同,林XX也未为李X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神损害的,人民法*应*受理”的规定,应*定本案为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德威公*、林XX认为本案属于**争议范*的工伤事故,应*劳*争议仲*委员会管*,缺乏事实和**依据,不予支*。(二)李X是农*居*户口,从2010年9月开始在林XX承包*工地工作、居*,其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受伤前的2011年1月14日已在惠*或其他城镇工作居*一年*上、且有*定收入,但一、二审判决按城镇居*标准计*有**偿数额,处理恰当。德威公*、林XX认为应*农*居*标准计*赔偿,本院不予支*。(三)德威公*、林XX认为李X系因其个人不遵守安**范*导致人身损害发生的,并由带班**在原审出庭作证,证明*X一边*作、一边*手机音乐*发生事故的,但该班*事后*在林XX处工作,与本案存有**关*,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其证言证明*不予确认。即便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予以确认,依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李X也只是一般过失,不应*轻林XX的赔偿责任。(四)广***法*临床司**定所具有*定资质,其接受李X的委托对其伤残程*进行鉴定,依法*出《司**定意见书》,在形式上并无不当,鉴定结论符*本案实际,应*采纳。《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事人自行委托有**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事人有*据足以反驳并申*重新鉴定的,人民法*应*准许。”本案中,德威公*、林XX以惠*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写明“其因左*外伤术后*吸困难2天入院,经*疗恢复,康*出院”,认定李X不存在残疾后*症,进而否定上述伤残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因医院出具的小结只是证明*呼吸困难治疗康*出院,未对伤残程*进行评价,因此德威公*、林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对其主张*予采纳。

综上所述,德威公*、林XX的再审申*不符*《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市德威集团有*公*、林XX的再审申*。

审  判  长    何**

审  判  员    王*芳

审  判  员    郑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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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0-14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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