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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市达成*电科技有*公*,住所地:广**惠*市惠*区小金XX。

法*代表人:陈XX,总经*。

委托代理人:王*,广***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XX,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市塘厦XX10座5层B。

委托代理人:刘X,女,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广*市越*区先烈中XX601房,系广*市南锋专利*务所有*公**利*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XX,广**韬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市达成*电科技有*公*(以下称达成**)因与被上诉人雷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纷一案,不服广**广*市中级人民法*(2012)穗中法*三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2012年1月11日,雷XX向*审法*起诉称:雷XX是名称为“一种可升降灯罩支*”,专利*为ZL200XXXX9458.6的专利**。达成***经*XX许*,以盈利*目的,大规模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雷XX专利**产品,给雷XX造成*巨大的经*损失。雷XX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达成***即停止制造、销售、许*销售侵犯雷XX第ZL200XXXX9458.6号专利**产品的行为;2、达成***毁库存侵权*品及用于*造侵权*品的专用模具、其它专用设备、零部件;3、请求判令达成***偿雷XX经*损失人民币50万**雷XX支*的与本案相**公*费800元、购买产品费*96元、诉讼费*8800元、律师**30000元*合理费*;4、请求判令达成***《东*时*》和《广*日报》显著版面上向*XX发表致歉声明,内容*法*审核。

达成***辩称:雷XX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依法*回雷XX的各项*讼请求。

原审法*经*理查*,雷XX于2008年6月20日向***识产权*申*涉案的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4月29日,国**识产权*授予雷XX名称为“一种可升降灯罩支*”,专利*为ZL200XXXX9458.6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的权**求如下:1、一种可升降灯罩支*,它包*支*和**头,连*头位于*支*横梁*央,其特征在于*包*套管,套管**,所述套管*圆形管,套管*端与套管**固定连*,另一端套置于**上,在支*上开设螺孔,螺孔*有*位螺丝钉,套管*设置卡槽,卡槽卡住定位螺丝钉。2、根据权**求1所述的一种可升降灯罩支*其特征在于*述定位螺丝钉固定在套管**上。3、根据权**求1所述的一种可升降灯罩支*,其特征在于*述卡槽为若干*并等距离分布在套管*。其专利***纳到2013年6月19日。

达成***工商*记材料反映,其经*地址在惠*市小金XX,经*范*:生产、销售电子照明*品、精密部件、五金*饰材料,注册资本51万*。

2011年12月14日,雷XX的代理人刘X与广**广*市广*公*处的公*员梁XX、段XX,共同到广**惠*市惠*区小金XX的惠*市达成*电科技有*公*,由刘X购买了8—10〞伸缩支*+大牛*、7—1/2〞半活动支*、8〞固定支*各五SET,并现场取得报价单*张、收款收据一张、卡片一张。报价单*写8—10〞伸缩支*+大牛*(单*6元)、7—1/2〞半活动支*(单*1.85元)、8〞固定支*(单*1.75元),并盖*达成***公*。收款的收据上写:8〞固定支*17.5元、8—10〞伸缩支*+大牛*60元、7—1/2〞半活动支*18.5元,合计96元。卡片上写惠*市达成*电科技有*公**XX,地址:惠*市惠*区小金XX。广**广*市广*公*处出具了(2011)粤穗广*内经*第124327号公*书。

雷XX要求保护的范*包*权**求1、2、3,经*法*比对,雷XX认为,被控侵权*品与其专利*全**,落入其专利*保护范*。达成***比对意见是认为两者区别*于*控侵权*品是一个完整封*的金*架构,而雷XX专利*明*的附图下面有*孔。

达成***认制造并销售被控侵权*品给雷XX的代理人。同时,达成***出,其在专利**日前接受案外人惠*市大欣集团惠*協欣灯饰有*公**委托加工被控侵权*品,并提交了询价单、送货单、对帐单、记帐凭证。经*核,上述询价单、送货单*记载的货物规格是8—12〞,且无加盖**。

雷XX主张*合理费*公*费800元、购买产品费*96元、诉讼费*8800元、律师**30000元,并提供了前三项**的单*。

原审法*认为,雷XX是涉案的名称为“一种可升降灯罩支*”,专利*为ZL200XXXX9458.6的实用新型专利**,其实用新型的专利**法*到法*的保护。

关**成***否有*造、销售、许*销售被控侵权*品的行为。根据广**广*市广*公*处出具的(2011)粤穗广*内经*第124327号公*书,达成***售被控侵权*品给雷XX的委托代理人刘X;结合达成***经*范*包*生产、销售电子照明*品、精密部件、五金*饰材料,而本案的被控侵权*品属于*金*饰材料,即达成***有*造被控侵权*品的能*。而且,达成***开庭时*承认其制造了被控侵权*品,故原审法*认定,达成***造了被控侵权*品。

至于*成***出在专利**日前接受委托加工被控侵权*品的问题。达成***无提供证据证实,惠*市大欣集团惠*協欣灯饰有*公**一主体真实存在,其提供的询价单*有*盖**,涉及的规格是8-12〞,而被控侵权*品的规格则是8-10〞、7-1/2〞、8〞,因此,达成***其专利**日前已经*工本案的被控侵权*品,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不予认定。至于*XX指控达成*****销售被控侵权*品的行为,但没有*供相**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对此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可以认定达成***造、销售被控侵权*品。

关**控侵权*品是否落入雷XX专利**保护范*。外观设计*利**保护范*以表示在公*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利*品为准。人民法*认定外观设计*否相*或者近似,应*根据授权*观设计、被控侵权*计*设计*征,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要由技术功能*定的设计*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不予考虑。如果被控侵权*计*授权*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应*认定两者相*;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的,应*认定两者近似。被控侵权*品具有*列特征:是一个可升降灯罩支*,包*支*和**头,连*头位于*支*横梁*央,其特征在于*包*套管,套管**,所述套管*圆形管,套管*端与套管**固定连*,另一端套置于**上,在支*上开设螺孔,螺孔*有*位螺丝钉,套管*设置卡槽,卡槽卡住定位螺丝钉。根据雷XX专利*权**求1、2、3,其技术特征为:一种可升降灯罩支*,它包*支*和**头,连*头位于*支*横梁*央,其特征在于*包*套管,套管**,所述套管*圆形管,套管*端与套管**固定连*,另一端套置于**上,在支*上开设螺孔,螺孔*有*位螺丝钉,套管*设置卡槽,卡槽卡住定位螺丝钉;所述定位螺丝钉固定在套管**上;所述卡槽为若干*并等距离分布在套管*。由此可见,被控侵权*品的技术方*包*了雷XX专利*术的权**求1、2、3记载的全*技术特征,落入雷XX涉案专利**保护范*。至于*成***出的被控侵权*品是完整封*的金*架构,而雷XX的专利*明*附图下面有*孔,由于*升降灯罩支*的下端是否完整不是涉案专利*权**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故不能*此认定被控侵权*品与雷XX专利*间的技术特征不相*,原审法*对此不予采纳。

达成***经*XX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品,构成*雷XX专利**侵犯,应*担停止侵权、赔偿雷XX经*损失的责任。停止侵权**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品及销毁库存侵权*品和*用模具。根据合理推断,达成***有*存的侵权*品,且制造被控侵权*品需要专用模具,故雷XX要求销毁库存侵权*品和*用模具的主张**,原审法*予以支*。至于*成***专用模具外是否有*它专用设备、零部件,雷XX没有*供证据证实,原审法*对雷XX要求销毁达成***它专用设备、零部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由于*XX没有*供因达成***权*到的损失、达成***侵权*利*证据,原审法*考虑专利**类别、侵权*的侵权*质和*节、被控侵权*品的价格、专利**为维权**的合理费*等因素,酌定达成***偿数额为5万*。至于*XX请求判令达成***《东*时*》和《广*日报》显著版面上向*XX发表致歉声明,内容*法*审核,缺乏事实和**依据,原审法*不予支*。

原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利*》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侵犯专利**纷案件应*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达成****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雷XX的专利*称为“一种可升降灯罩支*”,专利*为ZL200XXXX9458.6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品及专用模具;二、达成****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XX经*损失50000元(包*合理费*);三、驳回雷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雷XX负担3960元,达成***担4840元。

达成***服原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称:1.达成***涉案专利**日前已经*托加工被控侵权*品。达成***经*范*包*五金*饰,并不代表达成***会制造侵权*品。2.原审法*根据公*书认定达成***成*权*乏法*依据,该公*书的委托人系广*市南锋专利*务所,不是雷XX,该证据不符*民事证据应*备的真实性、合法*和**性。故上诉请求法*判令:1.对该案依法*判或发回原审法*重审。2.诉讼费*均由雷XX负担。

雷XX答辩称:达成*****用权*辩的证据不足,相***书由雷XX的诉讼代理人所在单*提出申*并不违反法*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

本院经*理查*,原审法*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纷。根据达成***上诉请求和*由,本案争议焦*为:达成***否存在侵权*为。

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雷XX为证明*成***在制造、销售行为,提供了广**广*市广*公*处出具的(2011)粤穗广*内经*第124327号公*书,证实达成***售了被控侵权*品,同时,达成***一审中亦明*承认其生产了被控侵权*品,原审法*根据前述证据并结合达成***经*范*认定达成***造、销售了被控侵权*品,并无不当。达成***能*供反证否定涉案公*书所记载的公*行为的真实性、合法*和**性,其仅以公*行为的申*人与本案无关*由主张*应*纳相***书,于**据,本院不予采纳。达成***诉认为其只是接受惠*市大新集团的委托加工涉案被控侵权*品,但未就此提交任**据,且雷XX提供的(2011)粤穗广*内经*第124327号公*书后*的报价单*表明,达成***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故达成*****只是接受委托加工、并未制造被控侵权*品的上诉主张*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达成***上诉认为,其早在涉案专利**日前,已经**加工、销售了被控侵权*品,但其提交的询价单、送货单、对账单*记载的“支*规格”为“8-12〞伸缩支*”,与本案涉案被控产品型号“8-10〞”并不一致,不能*明***据与涉案产品具有**性,故达成*****在涉案专利**日前已经*产、销售被控侵权*品的抗辩不能**,本院不予支*。

综上,上诉人达成***上诉请求和*由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法**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2012年*正)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惠*市达成*电科技有*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邓XX

代理审判员   凌*华

代理审判员   肖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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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8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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