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生,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吴XX与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XX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程
人民陪审员 徐虹霞
人民陪审员 于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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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2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