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XX,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浚县XX,农民。
原告杜XX,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内黄县二安乡XX,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金山工业区户唐XX。
被告刘XX,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安乡XX。
被告刘XX,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安乡XX。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邢XX、杜XX与被告赵XX、刘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案件后,原告邢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XX、杜XX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XX、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邢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姜XX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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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6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