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邢XX、杜XX与赵XX、刘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XX,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浚县XX,农民。

原告杜XX,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学广,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XX,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内黄县二安乡XX,现住鹤壁市淇滨区庞村镇金山工业区户唐XX。

被告刘XX,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安乡XX。

被告刘XX,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安乡XX。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邢XX、杜XX与被告赵XX、刘XX、刘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案件后,原告邢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XX、杜XX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XX、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邢XX负担。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姜XX

人民陪审员  田XX

书 记 员  毛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6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