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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罗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南长XX。

被告:罗X,男,汉族,1978年1月8日出生,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沙河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被告罗X母亲。

本院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罗X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因不想离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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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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