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汉族,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福建智君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金*房*销售策划有*公*(下称金*公*)。
法*代表人王XX,执行董*。
被告福建省老区房*产开发有*公*(下称老区公*)。
法*代表人陈XX,总经*。
委托代理人黄XX,福建中美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金*公*、老区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金*公**法*代表人王XX、老区公**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1年9月17日,被告金*公*、老区公**原告签订《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原告以每平**0.6272万**价格,总价款为69.6506万*,预约购买金*公**发的坐落于***平*镇沿河西路28号宏祥华XX25层2501、2503单**房*;二、待售房*件成*时**公***原告购买房*;三、金*公**为开发商、老区公**为协议履行的担保方*协议书中盖*。但老区公**是实际开发商。协议签订后,根据金*公***代表人的指示,将购房*70万***给了老区公**法*代表人陈XX,后**公**具了《收款收据》。现宏祥华**区A6号楼仍未取得商*房*售许*证件,不得进行预售,该协议书系无效合同。遂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订的《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无效;2、二被告连*返还原告预付的购房*70万*,并支*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计*的利*。
被告金*公**称,一、对双**订的协议书无效无异议;二、答辩人按陈XX的交代出具协议书和《收款收据》,当时*议书无王XX签名,老区公**盖*,《收款收据》未填写时*,缴款人栏未填写王XX,答辩人未指示原告支*本案购房*给陈XX,陈XX无权*取答辩人的购房*,答辩人未收取原告预付的购房*70万*。应*回原告的第2项*讼请求。
被告老区公**称,一、对协议书无效无异议;二、虽然老区公**法*代表人收取了购房*70万*,但法*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并不是都*表法*,陈XX的收款行为与本案没有**,老区公**收取该购房*。应*回原告的第2项*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主张*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1、企业名称为金*公**《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一份,证明*告金*公**有*讼主体资格,经*范*为房*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被告金*公**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2、企业名称为老区公**《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一份,证明*区公**有*讼主体资格。被告老区公**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3、原、被告三方*2011年*订的《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告预约购买宏祥华**区2501、2503房,房*单*为0.6272万*,总价款为69.6506万*。被告金*公**质证意见是:其单*在协议书中盖***协议书交给了陈XX的司*,当时*王XX签名,老区公**盖*。被告老区公**质证意见是:当时*议书无王XX签名。本院认为,即使王XX的名字是后*签的,但不影响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4、被告金*公**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告向**公**交购房*70万*。被告金*公**质证意见是:答辩人应*XX的要求出具《收款收据》,其未收取该购房*。本院认为,被告金*公**具《收款收据》的事实应*认定。
5、《网上银行交易*证》二份,证明*告按经*公**指示,于2011年9月17日二次向*XX转账支*购房*合计70万*。被告金*公**质证意见是:无法*认其真实性,该款不是购房*,是原告与陈XX之间的交易*项。被告老区公**质证意见是:真实性没有*议,但不能*明*本案有**,不能*明*本案讼争款。本院认为,原告向*XX支*70万**事实应*认定。
经*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2011年,原告王XX与被告金*公*、老区公**订《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原告以每平**0.6272万**价格,总价款为69.6506万*,预约购买坐落于***平*镇沿河西路28号宏祥华XX25层2501、2503单**房*;二、待售房*件成*时**公***原告购买房*;三、金*公**为开发商、老区公**为协议履行的担保方*协议书中盖*。协议签订后,金*公***告出具了70万**收款收据。此外,宏祥华**区楼盘未取得预售许*证,老区公**该楼盘的实际开发商,至今未开工建设。
另查*,诉讼期间,老区公**认收取了原告购房*70万*,表示同意返还该款项,并支*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计*的利*,原告同意放弃要求经*公**还预约购房*的请求。此外,经*院向*告释X,原、被告签订的《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系双**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合同,并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变更第1项*求,原告同意将第1项*求变更为解*原、被告于2011年*订的《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三方*订的《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系各方*实意思表示,内容*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该协议依法**并具有**效力,但被告老区公**开发的宏祥华**区A6号楼至今未开工建设,致使协议书无法*行,该协议书应*解*,收取购房*的一方*事人应*偿原告相**失。现被告老区公**意返还该款项,并支*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计*的利*,原告同意并放弃要求经*公**还预约购房*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原告王XX与被告福州金*房*销售策划有*公*、福建省老区房*产开发有*公**2011年*订的《预约签订商*房*卖合同协议书》。
二、被告福建省老区房*产开发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购房*70万*,并支*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按中国*民银行同类贷款利*计*的利*。
三、原告王XX放弃要求被告福州金*房*销售策划有*公**还购房*的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62元,由被告福建省老区房*产开发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建省龙*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熊*英
人民陪审员 陈**
人民陪审员 钟桃光
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
附注:
主要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延履行债务或者有*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现合同目的;
(五)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后,尚*履行的,终*履行;已经*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求赔偿损失。
执行申*提示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执行时*的中止、中断,适用法*有**讼时*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文*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法*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生效之日起计*。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