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XX。
原告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XX,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XX。
法定代表人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南XX。
法定代表人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称余X已于2012年3月死亡,其以余X的名义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余X死亡后,其继承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原告谭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程秀建
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
人民陪审员 郑XX
书 记 员 邵X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0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