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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余XX与广州市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XX。

原告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XX,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XX。

法定代表人庄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XX,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南XX。

法定代表人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X诉被告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XX称余X已于2012年3月死亡,其以余X的名义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余X死亡后,其继承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原告谭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谭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程秀建

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

人民陪审员  郑XX

书 记 员  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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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0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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