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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芮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齐*民,广**道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芮XX。

原告刘XX诉被告芮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林**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齐*民、被告芮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1994年5月,原、被告在同一工厂打工时**,后*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同居*活,2004年6月14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同居*间生育女儿刘X、儿子刘X羽,现均已成*。由于*、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直没有*立起感情,经**生活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双**情彻底破裂。被告在没有***据的情况*对原告无端猜疑,并对原告进行语言和*体的威胁伤害,原、被告之间感情名存实亡,无法*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儿子刘X羽由原告抚养,抚养**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结婚20年,2014年5月之前,双**情一直很好。此后,原告提出购买汽车,因考虑到原告没有*定的工资收入,工作不稳定,家*也没有*余*款,购买车*会给家*带来经*压力,故被告不同意,双**此发生争吵,但随后*告仍多方*款帮原告买车,只期望原告晚上能*回家,不在外逗留,为现正处于*刑期儿子刘X羽树立好榜样,然而原告不听劝告,双**次发生争执,但原、被告双**前、婚后*情一直很好。

经*理查*:原、被告于2004年6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17日生育女儿刘X,1997年10月4日生育儿子刘X羽。2014年12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其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认定事实有*份证、人口信息查*表、结婚证和*事人的陈*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民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应**院举证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事实,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情确已彻底破裂,因而必须*担不利*法*后*。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芮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林*

书 记 员  李*

附件:

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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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8 16:00:00

审理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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