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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崔XX、邵X、付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XX,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周杰,吉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XX,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周垂朝,吉林XX律师。

原审被告邵X,女,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审被告付XX,男,196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崔XX因与被上诉人郝XX、原审被告邵X、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XX的委托代理人周杰,被上诉人郝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垂朝,原审被告邵X、付XX到庭参加诉讼。

郝XX在原审法院诉称:被告崔XX与邵X为夫妻关系。二被告欠原告611200元整,被告崔XX于2013年9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给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审查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崔XX、邵X因购买房屋,在原告郝XX处借款6112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时被告付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另查明,被告崔XX2013年9月10日借款是在其与被告邵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原审认为:本案中的债务是被告崔XX与邵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被告崔XX、邵X的共同债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崔XX、邵X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原告所借款项611200元。付XX作为担保人,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被告崔XX、邵X所欠原告611200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崔XX、邵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XX欠款611200;二、被告付XX对偿还原告郝XX欠款6112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912元、保全费3500元,由被告崔XX、邵X负担。

崔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上诉人与邵X偿还欠款611200元错误。事实是上诉人已经多次偿还欠款270000元。2、该笔欠款系崔XX个人所借,且不是用于家庭所需,不应当判决邵X偿还借款。3、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郝XX辩称:崔XX借款购买房屋,并给郝XX出具了欠据。一审时,崔XX、邵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未剥夺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崔XX确实偿还过270000元,但是该款是在其出具欠条之前偿还的,与本案标的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原审参加庭审的合议庭成员与判决书署名的合议庭成员不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12元退回给上诉人崔XX。

审 判 长  张厚国

审 判 员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书 记 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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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112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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