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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与曹XX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XX。

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

委托代理人:宫XX,辽宁XX律师。

上诉人于XX与被上诉人曹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于XX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被上诉人曹XX的委托代理人宫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于XX提供了租出营房协议书,被上诉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大连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港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XX

代理审判员  姜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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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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