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承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鲍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王XX,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承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21658元减至10000元,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机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千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321658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2165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12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6075元,故总计应退还6100元。)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标      的:32165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