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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诉闫XX、第三人鞍山市腾鳌特区金泰航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邹云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XX,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第三人:鞍山市腾鳌特区金泰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原告张X与被告闫XX、第三人鞍山市腾鳌特区金泰航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张X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0000元减少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闫XX、第三人鞍山市腾鳌特区金泰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0000元减少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5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000元,故总计应退还原告1025元)。

审 判 长  于XX

人民陪审员  任XX

人民陪审员  阚XX

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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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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