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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马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1,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X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9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7月,赵X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与马X1原系夫妻,2004年3月22日,二人在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26日生一子马X2,后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17日在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马X2由马X1抚养,赵X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此离婚协议是在马X1殴打赵X后胁迫其签的字,且离婚后马X1未尽到监护职责,未能照料孩子的生活,亦未尽到教育孩子的义务。赵X现在有稳定收入,且有能力辅导马X2提高学习成绩,故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子马X2变更由赵X抚养,并由马X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马X1辩称,马X1与赵X离婚及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不存在胁迫情形。马X2自小一直随马X1和马X2的爷爷生活,离婚后马X1也尽到抚养马X2的义务,马X2很适应同马X1生活,也愿意跟马X1一起生活,马X1也有条件有能力抚养马X2。现马X1没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而赵X却不具备抚养马X2的条件。从有利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不应该变更抚养关系,故不同意赵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中,赵X与马X1离婚时自愿协商一致,约定马X2由马X1抚养,由赵X给付抚养费。离婚后,马X1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对婚生子马X2进行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因双方离婚时已自愿协定马X2由马X1抚养,而离婚后马X1已尽到了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孩子的抚养应相对稳定。马X1虽已涉嫌故意伤害,但案件没有最终的审判结果,即到目前马X1没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马X2继续由马X1抚养为宜。故XX以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字且马X1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判决:驳回赵X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赵X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马X1与赵X是自愿协议离婚与事实不符,赵X因被马X1殴打,受到胁迫才签的离婚协议。2、原判认定二人离婚时“感情不和”与事实不符,马X1无端猜疑赵X外面有人,多次暴力殴打妻子,马X1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严重过错。3、原判认定“离婚后马X1对婚生子进行抚养,已经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孩子的抚养相对稳定,没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公安机关多次找过马X1,公安与检察机关对马X1的讯问笔录中,马X1供述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孩子一直跟爷爷生活,证明马X1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孩子的生活一直没人照料。马X1一直在躲避公安机关,这段时间是赵X在对孩子进行抚养和照料。二、马X1不具备抚养资格,马X1现在已涉嫌犯罪进入检察阶段,不具备抚养资格,不适宜抚养情形已经出现,一审驳回赵X的诉讼请求,剥夺赵X的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三、原审法院允许年仅八岁的马X2出庭作证,违反法律规定,马X2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情形,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四、原审判决拖延审理,将简单案件拖延用普通程序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倒签2014年10月14日的简易程序改普通程序的笔录。五、原判故意遗漏对赵X有利的证据,原审法官以个人意识裁决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婚生子马X2由赵X抚养;马X1承担一、二审诉费。马X1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赵X与马X1原系夫妻,2004年3月22日,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26日生一子马X2。2014年4月17日,赵X与马X1因感情不和,经协议在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婚生子马X2由马X1抚养,赵X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马X2独立生活时止。离婚后,马X2即由马X1抚养至今,马X2现与马X1一起生活。

另查,2014年4月9日15时许,在大兴区旧宫镇红星XX家中,马X1因琐事将赵X打伤,经赵X报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马X1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现该案正移送审查起诉,马X1现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本案中,赵X与马X1离婚时约定马X2由马X1抚养。双方离婚后,马X1亦按约定对马X2尽到了抚养义务,因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赵X关于原判认定马X1与赵X是自愿协议离婚与事实不符,赵X因被马X1殴打,受到胁迫才签的离婚协议一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判认定二人离婚时“感情不和”与事实不符,马X1无端猜疑赵X外面有人,多次暴力殴打妻子,马X1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严重过错一节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判认定“离婚后马X1对婚生子进行抚养,已经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对孩子的抚养相对稳定,没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一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马X1不具备抚养资格,不适宜抚养情形已经出现一节,马X1虽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目前马X1尚不具有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赵X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字且马X1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允许年仅八岁的马X2出庭作证,违反法律规定一节,因原审法院未以马X2证言作为判决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审判决拖延审理,将简单案件拖延用普通程序审理,让双方当事人倒签2014年10月14日的简易程序改普通程序的笔录一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存在让双方当事人倒签笔录的情形,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原判故意遗漏对赵X有利的证据,原审法官以个人意识裁决本案一节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XX代理审判员管元梓代理审判员刘XX

书记员 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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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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