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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与赤壁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何XX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赤壁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原告熊XX。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XX,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游XX,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但立波,赤壁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何XX。

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X、熊XX诉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子琼

审 判 员  祝晓兰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书 记 员  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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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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