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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XX,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先银,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伟,重庆鼎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蒋XX(系被告王XX之妻),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邹XX

书记员  田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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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梁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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