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倪XX与沈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与被告沈X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

书 记 员  谭钰婷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10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