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张亚江,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XX与被告沈XX返还财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
书 记 员 谭钰婷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10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