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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杨XX与邢XX与公司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长春市高新XX。

原告杨XX,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XX,男,汉族,1966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东XX一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XX、杨XX与被告邢XX之间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后,尚未向被告送达,原告杨XX、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XX、杨XX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属于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收取1000元,2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苏XX

书记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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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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