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XX公*。
法*代表人:林X。
委托代理人:张*波,广**行健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韶**武**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
负责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XX,该局劳*(人事)仲*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局科员。
第三人:颜XX。
诉讼代理人:陈XX,广*XX律师。
原告广**XX公**被告韶**武**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第三人颜XX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不服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14年3月13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XX、刘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9日17时*,冼XX在粤北XX新XX的外墙横梁*坠楼死亡。2013年9月20日,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受理了关**XX的工伤认定申*。2013年10月3日,被告作出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原告是死者冼XX的用工单*。2013年12月22日,原告向***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14年2月21日,韶**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了维持被告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基于*述事实,原告认为,死者冼XX并不是原告聘请的员工,被告作出的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冼XX用工单*完全*事实认定错误。第一,冼XX是帮广*市XX公**事,其所有*工作都*广*市XX公**责安*管*,并且每月的工资报酬都*由广*市XX公***发放的,冼XX与原告之间并未存在劳*关*;第二,虽然冼XX坠楼死亡的现场发生在粤北XX新门诊大楼,但在发生坠楼事故时*工程*按原告与广*市XX公**订的粤北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业分包*同约定转由广*市XX公***了,也就是讲冼XX发生坠楼事件时*工地是属于**市XX公**。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现原告特向*院依法*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销被告作出的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向*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营业执照、法*代表人证明;
2、第三人身份证;
3、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4、粤北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业分包*同;
5、广*市XX公**企业法*营业执照;
6、韶*社行复(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辩称:冼XX在广**XX公***工一职。2012年11月29日17时*,冼XX在检查*北人民医院新XX的外墙横梁*况**慎*足坠楼死亡,经**及在场的120急救中心的医生确认,冼XX死于*外。2013年9月12日,冼XX的妻子颜XX向*辩人申*对冼XX进行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加盖“广**XX公**北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部专用章”的挂配记载“单*:管*”、“姓名:冼XX”、“职务:总工”和*容“兹证明*XX(身份证号码XXX)在广**XX公**北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任*装部施*管*一职”的《证明》。《广**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定“职工在工作时*和*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答辩人提交的惠*南路*出所情况*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明,冼XX于2012年11月29日17时*粤北人民医院新XX检查*楼五楼外墙横梁*况**足坠楼导致死亡。冼XX是在工作时*和*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答辩人认定其受伤致亡情况**《广**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定,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最高*民法*行政审判庭在(2009)行他字第12号《关***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中是否具有**关*确认权*求的答复》中指出:“根据《劳*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中,具有*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关*的职权”,《关**立劳*关*有**项*通*》(劳*部发(2005)12号)第二点规定:“用人单*未与劳*者签订劳*合同,认定双**在劳*关*时*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向**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份的证件;……(五)其他劳*者的证言”,《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定:“提出工伤认定申*应*交下列材料:……(二)用人单*与劳*者存在劳*关*(包*事实劳*关*)的证明*料……”。本案中,答辩人审查*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材料后,认为冼XX与申*人存在劳*关*,于***。同时《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承担举证责任”,答辩人依据该规定依法**告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书,要求原告限期就冼XX所受事故伤害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时*内提交任**据材料和*明,未履行举证责任。其在诉讼期间提交的《粤北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业分包*同》不足以证明*主张,也不符*工伤认定的法*程*。综上,答辩人根据《广**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适用法*依据无误、程*合法,请求依法*以维持。
被告向*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工伤认定申*表;
2、结婚证;
3、死亡医学证明*;
4、死亡证;
5、送达回证(韶**社工伤文*送字(2013)第206-3号);
6、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书((2013)02号);
7、送达回证(韶**社工伤文*送字(2013)第206-1号);
8、工作证、证人证言;
9、工伤认定申*受理决定书(韶**社工伤受字(2013)206号);
10、《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
11、《行政复议决定书》(韶*社行复(2014)3号);
12、惠*南路*出所出具的《情况*明》;
13、惠*南路*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4份。
第三人没有*交书面意见,在庭上述称:对被告所作的工伤认定没有*议。
第三人没有**院提供证据。
经*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9没有*议,对证据8、10、11、12、13有*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没有*议,对证据4有*议。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6没有*议,对证据4、5有*议。
经*理查*,2012年11月29日17时*,第三人的丈夫冼XX在粤北人民医院新建急诊医技综合楼检查*程*量时,因检查5楼外墙横梁*足坠楼,经*救无效后*亡。事故发生后,韶**公**武**局惠*南路*出所即对事件进行调查,经*问与冼XX一同检查*程*量的沈X、陈X,二人均表示冼XX是在现场施*检查*程*失足坠楼。2013年9月12日,第三人就冼XX坠楼死亡一事向*告提起工伤认定申*,同时*交了结婚证、盖*“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部专用章”的冼XX工卡、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部工作人员胡X、何X、刘X共同出具《证明》,证实冼XX在广**XX公**北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任*装部施*管*一职等证据。被告受理后*2013年10月10日向*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书》,要求原告在限定的日期前提交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承建合同、分包*议等证据,同时*知了原告逾期举证的法*后*,但原告未在通*书限定的日期内向*告提交证据。2013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职工冼XX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收取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服,于2013年12月23日向***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申*行政复议,同时****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提交《粤北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业分包*同》、广*市XX等证据,据以证明*XX的用工单*为广*市番禺桥兴建设工程**公*。韶**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经*查*2014年2月21日作出韶*社行复(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2月26日,原告收取《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2014年3月13日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级人民政府劳*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告韶**武**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具有*其辖区内从*工伤性质认定的法*职权。被告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后,经*查*为符*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向*告发出举证通*书,要求其提供相**据材料,之后*据案件实际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符*法*程*。
本案争议的焦*为:1、原告是否死者冼XX的用工单*。2、冼XX是否因工死亡。
对于*告是否死者冼XX用工单*的问题。原告在收到被告向*送达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书》后,未能*法*的期限内就冼XX的工伤认定进行举证,依据最高*民法*行政审判庭在(2009)行他字第12号《关***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中是否具有**关*确认权*示的答复》关*“劳*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中,具有*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关*的职权”及《关**立劳*关*有**项*通*》关*“用人单*未与劳*者签订劳*合同,认定双**在劳*关*时*参照下列凭证:……(二)用人单*向**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份的证件;……(五)其他劳*者的证言等”的规定,被告可以根据第三人申*工伤认定时*交的冼XX工卡、工友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认定冼XX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关*。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间虽提交《粤北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综合楼工程*业分包*同》一份,但该合同不足以证明*告主张,故原告认为其并非冼XX的用工单*,理由不充*,本院依法*予支*。
对于*XX是否因工死亡的问题,根据事故发生时*冼XX一起的沈X、陈X在事故发生后*受公**关*问时*作回答,冼XX是在检查*北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5楼外墙横梁**足坠楼的,符*《广**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职工有*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和*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对于*告提出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已交由其他有*质的单*进行施*,发生事故的工地已非其公**作场所,且冼XX可能*自杀的抗辩主张,本院均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原告是粤北人民医院急诊医技综合楼的承包*,需就工程*质量问题对发包*承担责任,现没有*据否定冼XX非原告所聘的管*人员,而其对原告承包*程*质量进行检查*其本职工作,冼XX履行本职工作的地点即本案事发地点为其工作场所,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二、就现在证据,不能*明*XX在事故发生当天有*杀倾向,更不能*明*XX的死亡是其故意从5楼跳下导致。
综上,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适用法*、法*正确,符*法*程*,依法**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韶**武**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韶**社工伤认字(2013)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韶**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陈*清
审 判 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邱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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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6 16:00:00
审理法院: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