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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陈X、陈XX、陈XX、陈XX、晏X与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某局**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

原告陈X

原告陈XX

原告陈XX

法*代理人刘X

原告陈XX

原告晏X

六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发,湖北文*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

法*代表人欧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骆XX,湖北XX律师。

被告某局。

法*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北XX律师。

被告某公*。

法*代表人程X,该公***。

委托代理人罗X,该公***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X,湖北文*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刘X、陈X、陈XX、陈XX、陈XX、晏X诉被告阳*县交通*输管*局、某局及某公***道路*碍通*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李XX适用简***,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陈X、陈XX、陈XX、陈XX、晏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盛*发,被告阳*县交通*输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骆XX、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某公**委托代理人马X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3年9月4日,原告近亲属陈XX驾驶摩托车,由洋XX往龙*XX方**驶至龙*XX茶辽村二组路*,与对向*X伸驾驶的鄂BXXX号锋范*轿车*车*,与公**一根直立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害人陈XX当场死亡的交通*故。事故发生后,经**县人民法*判决,原告各项*失依法*定为243998元,鄂BXXX号轿车*保的中XX公**偿150199.40元,尚*93798.60元*获赔偿。原告认为,龙*公**直立电线杆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阳*县交通*输管*局、某局是公***人,某公**产权*理应*法*担相**偿责任。为此,特诉请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失93798.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阳*县交通*输管*局辩称,被撞的直立电线杆位于**线改建拓宽路*,本单*仅参与公**设指挥部,该工程*工后,我局的法*职责已依法*行完毕,没有*错,且原告的损害结果与答辩人没有*果关*,故本单*不应*担任**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诉求。

被告某局辩称,答辩人管*的事故路***条件,符*安**通*准,并尽了高*的管*维护义务,本次事故发生与答辩人没有**;受害人碰撞的电线杆属于*力部门违法*设,早在2007年*局与电力部门协议,就要求其移除,现该电线杆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责任**应*电力部门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求。

被告某公**称,被撞的电线杆,是在15年*按标准埋设的,电力设施*法*保护,我方*依法*电力杆线进行了管*,2002年**公**建过程*,XX公**没有*到任**求电杆迁移的通*,故答辩人没有***错。而受害人陈XX在此事故中有*大过错应*担全*责任,原告诉讼主张*能**,请求驳回其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诉讼请求。

经*理查*,2002年6月阳*县人民政府阳*办发(2002)88号文*,要求对龙*公**建拓宽,沥青碎石**宽度5-6米,路*宽度9米,路*工程*县交通*组织实施,路*拓宽范*的电力、通*、广*杆线由权*单*自行迁移。为此,阳*县人民政府还召开专题办公*议并形成**,文*已下发到有***。2002年*2003年*间,龙*公**建工程**中,由于**的拓宽,导致位于**县龙*XX茶辽村二组路**一根电杆位置发生变化,由原先埋设于***为直立在沥青路*范*以内,与沥青碎石**界线存在60-70公*的距离。2007年11月21日,为便于****管*,阳*县公**路*管*大队与湖北省XX公**订一份协议书,双**定:自协议之日起,XX公**得在全*范*内所有***地内埋(架)设管(杆)线及构建其他构造物;以前在公**地内所埋(架)设管(杆)线,必须*条件逐步*移或拆除。然而,被告某公**后*未积极按协议履行迁移或拆除管(杆)线义务。

2013年9月4日,受害人陈XX驾驶摩托车,沿龙*公**洋XX往龙*XX方**驶。18时50分许,该车*至龙*XX茶辽村二组路*,与对向*告陈X伸驾驶的鄂BXXX号锋范*轿车*车*,受害人陈XX驾驶摩托车*公**该直立电线杆发生碰撞,随后*与当事人陈X伸驾驶的鄂BXXX号锋范*轿车*生碰撞,造成*害人陈XX当场死亡的交通*故。同年7月11日,阳*县公**交通*察大队作出阳**认字(2013)第000XXXX0111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陈X伸会车**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次要责任;受害人陈XX无证驾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主要责任。2013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3)鄂**民兴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各项*失243998元,判决当事人陈X伸投保的中XX公**偿原告各项*失150199.40元。原告因其自行承担的93798.60元*获赔偿,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93798.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涉事电杆的产权**为被告某公*,该电杆所设置的路**县道,路*工程*县交通*组织实施,其养*管*单*是某局。据交通*故现场勘查*片显示,该电杆既未涂*光油漆*行警示,周*也没有*置其他安**志予以防护。

上述事实有*告的户口本及龙*XX茶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阳*县公**交警大队道路*通*故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片;鄂BXXX号锋范*轿车*驶证、保险单*被告陈X伸的身份证、驾驶证;(2013)鄂**民兴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亲属陈XX驾驶摩托车*公**直立电线杆发生碰撞死亡,其主张*身伤亡损失的诉讼请求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根据有**定,在公*、公**地范*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通*的设施,虽然涉及事故的电线杆直立于****上,其直接原因是公**建拓宽造成*,但被告阳*县交通*在公**扩建通*之后*移交给公***部门管*,阳*县公**已经*供电部门协商***杆的迁移问题,并不存在过错。而被告XX公**为电线杆的所有*、管*者应*极采取有*措施,调整好电线杆与公***相*位置,以符*公**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的要求。因被告XX公**电线杆存在的安**患未采取有*的防范*施,并最终*致潜在的危*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40%比例承担相**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害人陈XX无有*机动车*驶证驾驶未经***关*通**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驶,误撞电线杆后*亡,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故按主要责任*轻赔偿义务人60%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八十九条、《中华*民共和*****条例实施*则》第三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公**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原告刘X、陈X、陈XX、陈XX、陈XX、晏X的各项*失37519.44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则应*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8元,由原告负担1613元,被告某公**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黄**中级人民法*(上诉人应*提交上诉状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湖北省黄**中级人民法*,开户银行:XXX,户名:法*诉讼费*缴财政专户,帐号:171XXXX0400025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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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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