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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张XX与郭XX 、第三人郭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XX,女,1959年2月3日出生。

原告张XX,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河南世纪**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郭XX,女,1999年10月10日出生。

法*代理人郭XX,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郭XX,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郭XX,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

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XX,淇县高*镇法*服务所法*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张XX,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河南世纪**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夏XX、张XX与被告郭XX、第三人郭XX所有**认纠纷一案、原告夏XX、张XX与被告郭XX、第三人郭XX所有**认纠纷一案,本院分别*2013年1月28日、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淇民初字第1304、1305号民事判决,被告郭XX、郭XX不服判决,分别*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分别*出(2013)鹤民三终*第30、31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审理中,以(2013)淇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裁定将该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XX、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郭XX及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XX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4月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原告夏XX、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申XX、第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原告夏XX与被告郭XX于1999年*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3年*同出资建造东*五间二层楼房,2010年*原告张XX自己出资建造东*、西屋及院墙。2011年*9月13日,被告郭XX将该处房*办理到其名下,产权*号为:淇县房**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8号,产权*例为100%。东*房*是二原告与被告郭XX共同出资建造,资金*源于**物收入及劳*工资收入,属于*人的共同财产。

2007年*有*西院平**翻盖**房,包*五间堂屋两层、东*、西屋及院墙等设施。2011年9月13日,被告郭XX将该处房*办理到其个人名下,产权*号为:淇县房**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9号,产权*例为100%。西院房*是二原告、被告郭XX及被告郭XX共同出资建造,资金*源于**物收入及劳*工资收入,属于*人的共同财产。

二原告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载的事项*在错误,已向*县房*管*局申*异议登记。现请求人民法*1、依法*认位于*县高XX的东*房*属于*原告及被告郭XX的共同财产;2、依法*认位于*县高XX的西院房*属于*原告及被告郭XX、被告郭XX的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夏XX与郭XX为同居**,没有*理结婚登记,二原告的户口是2001年9月3日从**乡迁到我村的,没有*粮地,也没有*外收入。东*和*院都*郭XX与郭XX、郭XX三人的口粮地收入建造的,原告没有*资,也没有*力,不应*有*有*。第三人只是在被告家*住,对建造房*没有**和*入,涉案两处房*不应**三人的份额。

第三人诉称:我的户口虽没有*原、被告登记在一起,但我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建造房*,所以涉案两处房*应*我的份额。

原告为证明*主张**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户口本一份,证明*XX、郭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2011年7月12日高XX民委员会的证明*份,主要内容*:兹证明*XX(又名郭XX,身份证号码:XXX)和*XX(身份证号码:XXX)二人于1999年*婚,是夫妻关*,两人都*我村村民。郭XX婚前有*子郭XX(1990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夏XX婚前有*子张XX(1983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在郭XX和*XX共同生活期间共建两座五间两层楼房,一座位于*XX,于2006年*旧,2007建新,郭XX居*;一座位于**镇未二路10号东XX,于2003年*成,张XX居*。以此证明***议房*是夏XX、郭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所建。

3、河南省村镇建筑许*证复印*一份,证明*争宅基地是郭XX审批。

4、郭XX所写房*证明,内容*:因东*房*证丢失,东*房*权**X领所有,如以后*到有**保管。空*无凭,立字为证。证明*,郭XX、郭XX等。以此证明*争房*赠与张XX。

5、2011年6月2日郭XX的证明*份,内容*:我叫郭XX,男,汉族,47岁,农*,住淇县高XX。现证明*下事实:(1)、郭XX于2009年11月写《房*证明》时*在场,郭XX自愿将东*房*赠与继子张XX;(2)、郭XX与《房*证明》上的郭XX是同一人;(3)、《房*证明》上的受赠人张X领是郭XX的继子、夏XX的儿子张XX;(4)、东*宅基地是郭XX为张XX申*的。以此证明*XX与郭XX是同一人,郭XX所写房*证明*真实的。

6、2012年10月11日河南大用实业有*公**力资源部证明*份,内容*:兹证明*XX(身份证号:XXX)属河南大用实业有*公**鸡厂职工,于2001年*2003年*我公**作。以此证明2001年*2003年*XX有*资。

7、2013年7月8日证明*份,内容*:经*查***第六组村民夏XX分有*人责任*,花**委会。证明*XX与张XX在花**有*粮地。

8、花**部分村民书面证明*份,证明*XX与张XX在花**有*粮地。

9、张XX惠**贴存折一个,证明*XX与张XX在花**有*粮地。

10、原审庭审中证人郭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原、被告是邻居,我是我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他们争议的东*宅基地是郭XX2000年*自己的名义为张XX审批的,夏XX和*XX是1999年*我村的,我村是2000年*整的土地,他们家*地分到一块了,有*XX、郭XX、郭XX、夏XX、张XX五口人的地。另外,2011年6月2日我为原告出具的证明*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名字是我所签。

11、原审庭审中证人徐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与双**利*关*,我为张XX盖*房*,当时*张XX找我让我为其建房,我为他建了东*屋陪房*两间,工钱*张XX给的。

12、原审庭审中证人夏X甲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夏XX的妹妹,当时*们盖**主房**去帮忙了,主房*夏XX、张XX、郭XX共同出资建的,东*屋陪房*张XX自己建的,跟主房*是一起盖*。

13、原审庭审中证人夏X乙的证言,主要内容*:夏XX是我姐姐,我可以证明*姐姐到郭XX家*,与郭XX共同建了两座楼房,盖*院房*时*去给他们帮忙了。

14、原审庭审中证人郭X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郭XX的弟弟,他们盖**主房**去帮忙了,主房*夏XX、张XX、郭XX共同建的,东*屋陪房*张XX自己建的。西院是夏XX、郭XX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出资所建。夏XX和*XX在花***地。

原告以证据10、11、12、13、14证明*XX、张XX有*地,东*主房*夏XX、张XX、郭XX共同出资所建,东*陪房*张XX自己出资建造;西院是夏XX与郭XX共同所建。

15、2012年8月17日淇县房*管*局房*登记发证办公*证明*份,内容*:兹证明*县房**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9号、淇县房**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8号房*已在我局进行了异议登记。原告以此证明*案两处房*所有**于*确定状态。

经*证,被告认为证据1没有*婚证,不能*明*XX与郭XX为夫妻关*;认为证据2不真实;认为证据3是2001年3月7日办理,夏XX是2001年9月3日才把户口迁入花*,涉案房*与原告无关;认为证据4是在夏XX逼迫下签的字;认为证据5不具有*实性、合法*;认为证据6没有*资表,不具有*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认为证据7、8、9不真实,不能*明*告有*地;认为证据10不真实;认为证据11仅证明*XX给他出工资了,没有**工资的来源;认为证据12中夏X某与夏XX系姐妹关*,证言不具有*实性;认为证据13不真实,证人不会知道建房*出资情况;认为证据14中郭XX与郭XX有*盾,证言不真实;认为证据15不能*明*案房*处于*确定状态。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为:证据1、2、3、6、15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4、5相*印*,证据7、9、10相*印*,故本院对证据4、5、7、9、10予以采纳;证据8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1不能*明*告的主张,不予采纳;证据12、13与原告有*属关*,证据14与被告存在一定利*关*,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被告为证明*主张**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村镇建筑许*证,证明**是2001年3月7日办证,夏XX是2001年9月3日将户口迁入花*,夏XX来之前房*建好。

2、2013年5月10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份,证明*XX、张XX是2001年9月3日从**乡大峰窝村迁往高XX。

3、户口本一份,证明**XX、郭XX、郭XX、郭XX、郭XX五人的地,没有*原告的地。

4、2013年5月9日花**委会出具的证明*份,内容*:我村六组(未庄*)2000年*里土地大调整。证明*地调整时*。

5、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8号房**,以此证明*告郭XX依法*得了争议房*的所有*。

6、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9号房**,以此证明*告郭XX依法*得了争议房*的所有*。

7、滑*骨科医院住院收费*据及出院证各一份,证明*XX支*张XX之子张X医疗费*事实。

8、证人崔X甲当庭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郭XX的大舅,2003年**的东*,张XX结婚典礼。郭XX到了结婚年*要盖*,2006年*XX借我30000元**院,没有*条,也没有*我。

9、证人崔X乙当庭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郭XX的姨,2006年*XX借我的钱*郭XX盖*,借了20000元,没有*条,也没有*我。

10、证人崔X丙当庭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郭XX的姨,2006年*XX借我40000元*郭XX盖*,没有*条,也没有*我。

经*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明*告的主张;对证据2,认为1999年*已在花**,后*办的户口迁移手续;认为证据3是2012年8月9日登记,是被告为诉讼而办理的,应*原户口本为准;对证据4的调地时*无异议,但原告已在花**活,郭XX出生后*报户口时*迟;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已进行了异议登记,不能*为证据使用;认为证据7与本案无关;对证据8、9、10,认为仅有*人证言,没有*据佐证,不能*定债权*务关*,且三证人均与被告有*属关*。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原告一致。

本院审查*为:证据1、2、4、5、6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3系2012年8月9日颁发,不能*明*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证据7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证据8、9、10与被告有*属关*,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夏XX与被告郭XX于1999年*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夏XX的儿子张XX随夏XX一同到郭XX家*同生活。2000年,夏XX的女儿张XX到郭XX家*同生活。2001年9月3日,夏XX、张XX将户口迁入郭XX所在高XX。共同生活前,郭XX有*子郭XX、一女郭XX。2003年***同建房*座,位于*XX东*,2007年***位于*XX西院旧房*旧盖*。

2011年9月13日,被告郭XX将高XX东*房*登记到其名下,产权*号为:淇县房**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8号,产权*例为100%。同日,被告郭XX将高XX西院房*办理到其个人名下,产权*号为:淇县房**淇县高*镇字第000XXXX5939号,产权*例为100%。原告对上述两房*证已申*异议登记。

本院认为:夏XX与郭XX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1999年*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XX、张XX、郭XX、郭XX基于*述事实也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及第三人形成*为稳定的家*关*。应*照家*关*处理。共同生活期间建造的东*、西院两处房*,应*于**成*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民共和**权*》第三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县高XX的东*、西院两处房*属于*告夏XX、张XX、被告郭XX、郭XX、郭XX、第三人张XX共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郭XX、郭XX、郭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王*通

审 判 员  宋*君

人民陪审员  李*勇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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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5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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