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2013年4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次日被大竹县公**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竹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川XX律师。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达竹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并组成*议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XX出庭支*公*,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1年*间,被告人袁XX因帮他人用中国**银行卡在银行储*所取款得到一部分佣金,后*告人袁XX得知所取钱*系诈骗而来,便萌生了自己从*诈骗活动的动机。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袁XX冒用吴XX的身份证在四川省邻水*开办了三张*国XX储*银行卡。2012年6月16日,袁XX又冒用吴XX的身份证在重庆市梁**开办了六张*国XX储*银行卡。被告人袁XX在开办好银行卡之后,采取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自己是被害人的亲属,并编造借口,让被害人汇款到户名为吴XX的银行卡上的方*实施*骗。被告人袁XX采取该种方*骗取大竹、渠县、梁**地27名被害人现金*计47.53万*。
同时**,案发后,经***关*缴及被告人袁XX近亲属的退赔,27名被害人的经*损失47.53万**全*追回,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害人蒋XX、谭XX、李XX、于XX、张XX、吴XX、余XX、陈*某、何XX、杨*某、李XX、张XX、叶XX、王XX、邓*某、陈*某、周XX、何XX、王XX、刘XX、万XX、余XX、张XX、李XX、唐XX、徐XX、唐XX的陈*,证人吴XX、秦XX、彭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集,大竹县公**扣押物品、文*清单*发还物品、文*清单,被告人袁XX指认取款照片集,被害人蒋XX、谭XX、李XX等被害人向*告人袁XX汇款的凭证,被告人袁XX用于*骗所开具的银行卡的交易*录,通*清单,大竹县公**出具的袁XX退款情况*明、退赃明*表及退赃照片,被告人袁XX被抓获的经*说明,视听资料,被告人袁XX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被害人出具的谅解*,被告人袁XX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非法*有*目的,使用欺诈方**取他人钱*共计47.53万*,其行为已构成*骗罪,且诈骗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公*机关*控被告人袁XX诈骗的事实及罪名成*,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XX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罪表现,且案发后*退清了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以酌定对其从*处罚。根据被告人袁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程*和*罪表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四年*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代文*
人民陪审员 蒋*遥
人民陪审员 熊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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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1 16:00:00
审理法院:大竹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