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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郭XX等与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局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退休职工。

原告郭XX,退休职工。

原告张XX,退休职工。

原告王XX,退休职工。

原告张XX,退休职工。

原告席XX,退休职工。

原告李XX,退休职工。

原告孙XX,退休职工。

原告李XX,退休职工。

原告常XX,退休职工。

原告范XX,退休职工。

原告李XX,退休职工。

原告许XX,退休职工。

原告屈XX,退休职工。

原告宋XX,退休职工。

原告任XX,退休职工。

原告张XX,退休职工。

原告王XX,退休职工。

原告王X,退休职工。

原告曹XX,退休职工。

原告章XX,退休职工。

原告谷XX,退休职工。

原告范XX,退休职工。

原告孔XX,退休职工。

原告杨XX,退休职工。

以上25人委托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局

负责人徐志鹏,系该局局长。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中学西XX。

委托代理人范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XX等25人与被告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教育局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XX等25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25名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25名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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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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