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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白民二初字第170号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原告柳XX,男,汉族,20岁。

委托代理人张XX,甘*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49岁。

委托代理人高**,甘*金*诚律师*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高*剑独任*判,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柳XX诉称,原告的母亲死亡之前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原告母亲的甘D-25976号帕萨特小汽车***被告借用。原告母亲死亡之后,被告拒绝将该车*还原告。现依法*讼请求法*支*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返还该小汽车。

被告李XX辩称,原告的母亲与被告是朋友关*,并没有*么业务关*,本案诉争的轿车*被告出资购买,并一直由被告占有*用,只是借用原告母亲的名义登记而已。车*所有**实上属于*告所有,应*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被告的两位证人均陈*通*被告认识了原告的母亲孙XX,原告对此无异议,孙XX与被告属朋友关*。甘D-25976号帕萨特轿车*记在孙XX名下,2005年*买该车**证人安XX从*己的银行卡上向*州XX公**账户上打入199800.00元**,而该车*也是199800.00元。证人安XX作证时**:之所以支*这笔钱,是因为安XX欠李XX的货款,李XX要购车,所支*后*货款。证人陶XX作证时**:2005年11月10日去兰州购车**XX是李XX的业务员,由李XX、孙XX、陶XX三人共同去买的车,买车*款项*安XX支*的,因为安XX欠李XX的货款,为什么登记在孙XX的名下,陶XX不清楚,且车*购置附加费**险费**从*XX卡支*的。被告对支*车*的过程*异议,但认为车*不是被告支*的,车*所有**不是被告的。而且登记在孙XX名下,有*与的情况*在。

另查*,本案争议的车*一直由被告占有*用,原告的母亲于2011年4月20日坠楼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所举的证据和*院调取的银行业务凭证和*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车*购车*是由证人安XX直接支*的。安XX作为车*支*人,是直接见证购车**实际情况*证人,其证言符*证据的三性,应*认定,即安XX欠被告李XX货款,李XX要购车*要求李XX支*车*顶货款的事实成*。事实上安XX也真实履行了支*车*199800.00元*义务,同时*人陶*某也陈*了与证人安XX基本相*的事实,这即证明*车*是李XX支*并购买的最终*实,车*实际所有***李XX。基于*XX与被告是朋友关*,登记在孙XX名下符*常*。原告母亲与安XX无业务合作等其他关*,仅仅是认识。原告又无证据证明*XX为孙XX支*车*的证据。也无支*车*附加费、保险费*相**证据。仅仅以车*登记在其母亲孙XX名下为由就认为不排除有*与的情况,车*所有**其母亲孙XX,证据不足,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柳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白*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高*剑

书  记  员   关XX

附:《中华*民共和**事诉讼》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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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03 16:00:00

审理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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