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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X与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X,男。

  委托代理人臧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蓓,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员工。

  原告苗X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苗X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颖

  代理审判员  刘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

  书 记 员  丁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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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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