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
原告王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四川XX律师。
被告伍XX。
委托代理人青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王XX诉被告杜XX、伍XX、第三人重庆XX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征收11400元,由原告何XX、王XX负担。
审 判 长 杨发光
审 判 员 庞 娅
人民陪审员 赵 斌
书 记 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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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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