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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何XX、王XX与杜XX、伍XX、第三人重庆XX集团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

原告王XX。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泽国,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

委托代理人赵晓明,四川XX律师。

被告伍XX。

委托代理人青XX,四川XX律师。

第三人重庆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X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王XX诉被告杜XX、伍XX、第三人重庆XX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X、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征收11400元,由原告何XX、王XX负担。

审 判 长  杨发光

审 判 员  庞 娅

人民陪审员  赵 斌

书 记 员  任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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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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