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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XX公司与邓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溪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XX,贵溪市志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男,50岁。

委托代理人张秋亮,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XX公司与被告邓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XX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晖

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

人民陪审员  黄华成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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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贵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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