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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林XX与被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重建家园指挥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XX,福建省农林大学西XX书记。

委托代理人:邓XX、陈XX,海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XX,镇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重建家园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代表人:谢XX。

委托代理人:陈XX、王XX,福建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XX因与被申请人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重建家园指挥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XX申请再审称:被征用的苗木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根据有关规定应按三倍标准予以补偿。原判未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提出意见称:被征用的林地上的苗木所有权属于西XX课题组,再审申请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补偿对象,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农林大学西XX特种经济树种无患子种质资源选育课题研究,是经福建省林业厅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2010年教学林场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部分林地进行征用,用以安置受“6.22”洪灾的村民。西XX所承担的特种经济树种无患子种质资源选育课题组使用的林地,亦被列入征用的红线范围内。为此,被申请人与特种经济树种无患子种质资源选育课题组就地面物上的青苗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并先后订立了三份协议,对补偿的内容和标准进行了充分协商确认,最终达成一致补偿意见。补偿协议及其补充补偿协议,所确定的补偿内容和标准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协议内容均已按约定得以实际履行。林XX为此提出青苗补偿费应再按3倍的差价补齐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林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祝昌霖

代理审判员  李勇华

代理审判员  林XX

书 记 员  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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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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