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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与邓XX、陈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秦XX,女,汉族,39岁,住安康市汉滨区XX。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XX,男,汉族,50岁,安康市旬阳县人,现住汉滨区XX。

被告陈XX,男,汉族,33岁,安康市石泉县人,住汉滨区XX。

委托代理人黄波,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秦XX与邓XX、陈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5月7日以原告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秦XX负担。

审 判 长  尹 明

人民陪审员  寇芳英

人民陪审员  柯XX

书 记 员  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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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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