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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X诉韦XX、韦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韦XX,男,汉族,住洛阳*洛龙*XX。

委托代理人韦XX,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特别*权。

被告韦XX,男,汉族,住洛阳*洛龙*XX。

委托代理人马*军、黄XX,河南安*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韦XX,男,汉族,住址同上,系韦XX之子。

委托代理人韦XX,汉族,住洛阳*洛龙*XX。特别*权。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土地承包**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1993年*龙*李*镇二南XX第二村民组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同,取得该组约5亩荒地的土地承包**权,原告花*资将土地平*后*植农*物至2007年*合同到期。后*告又与二南XX第二村民组重新签订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底共23年。约2009年*告将承包*位于*间部分的约1亩土地出租给被告韦XX,口头约定租金*年200元,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开始被告韦XX一直如约履行协议,2010年*告韦XX声称年*体弱,将土地出租给其儿子韦XX,但韦XX未经*告同意擅自在土地上建起了房*和**棚,并且从2013年*今未支*租金,更有*者韦XX还将租赁土地擅自转租给另外人搭棚办烤禽。无奈,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合同,但被告却找理由予以推脱。2014年2月23日原告将解*合同通*书一书面形式张*于**场的墙上,并将通*书送至被告家*。现诉至法*,请求判令:一、解*原被告土地租赁合同;二、被告拆除鸡棚,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返还原告;三、被告支*原告2013年*金2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严*失实,答辩人1999年**地所有*二南XX委同意,并与原告本人协商*致,以每年200元*期承包*地,并在该荒滩投入巨大财力进行改造和*筑,时*今日15年。原告私自与他人串通*伪造合同,严*违反法*强*性规定,损坏集体和*众利*,依法*于*效合同。答辩人系本村村民,对该土地依法*有*先承包*,对此地面建筑物和*属设施*法*有*有*,原告无权*求答辩人退出该土地。应*回原告诉求。

审理查*:原被告同为二南XX2组村民。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任*小组负责人韦XX、韦XX、韦*营收的自1991年*2014年*告交款收据六张;2008年1月1日原告与二组组长韦XX土地承包*同一份,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共23年。原告2002年6月22日农*税完税证明*份。被告韦XX签字的解*合同通*书邮单*执一份。但并无土地承包**权*。被告提交书面证言4份,村委证明*份欲证明*告已向*告交纳2013年*金200元*1999年*早造永久住房5间和**棚的事实。但原被告之间无无书面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款数据和*税凭证可以认定原告与2组存在承包**关*,被告也自认建造房*时*得原告和*委同意,并向*告交纳租金,可以说明*告与原告存在转包**关*。但原被告对于*包**和*造地面设施*时*有*议,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己的主张,反而被告提交的村委证明*以说明*在2000年**就建造了住房**棚。况*本案原被告同为本村同组村民,如果未经*告同意建造,原告不可能*在十几年**进行劝阻或起诉。原告说法**不符*常*。但是本案涉案土地均为荒地,因无土地承包**权*,土地权*不明,涉案土地是村集体所有*是二组村民所有,或国**有,无法*定,人民法*不是法*的土地承包**权*权*构。故原被告对土地承包**权*发的争议,在权*不明*情况*,依据《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双**地使用权**议的,应*申*乡镇或县区人民政府处理,故对土地使用发生争议不属于*民法*管*范*,双***向***管*关**处理解*。在政府有**门处理决定未作出前,双***持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现状和*化矛盾。依据《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韦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  郭*骞

审判员  赖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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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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