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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要求撤回对被告陈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 判 员  曹志信

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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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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