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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与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X,女,汉族,1965年7月28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汉族,1951年1月24日出生,农民。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原告钱X与被告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X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钱X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钱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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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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