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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吕XX,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XX(铜梁XX旁),组织机构代码795XXXX5593-3。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特别授权),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XX,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杜XX,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吕XX、杜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

书 记 员  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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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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