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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XX,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XX,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XX附11、12、12-2-1、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XXXX8189-0。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XX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欧XX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欧XX负担。

审 判 员  李XX

书 记 员  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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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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