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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不服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铜梁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XX,组织机构代码733XXXX6025-2。

法定代表人罗XX,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亢XX(特别授权),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兰XX(一般授权),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杨XX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 判 长  何振华

代理审判员  晏 恒

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

书 记 员  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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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铜梁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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