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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魏XX等与泗县人民医院、泗县人仁和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X,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XX。

原告:魏XX,女,200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原告:魏XX,男,201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以上两原告法定代理人:魏X,系两原告父亲。

原告:郭XX,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泗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86XXXX7841-3。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XX,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X,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县人仁和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56XXXX1666-7。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85XXXX0116-6。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XX,安徽XX律师。

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X、魏XX、魏XX、郭XX诉被告泗县人民医院、泗县人仁和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郭韡、李X、人民陪审员高庆丽组成合议庭,举证期限增加15日。

审 判 长 郭 韡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

书 记 员 祁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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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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