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XX,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黟县。
委托代理人:程XX,安徽XX律师。
被告:金XX,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黟县。
原告卢X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XX、被告金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XX诉称:我与金XX2013年相识,同年10月18日在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3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金XX。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我身患滑膜炎,多次借债治病,金XX从来不管。2014年7月,我与金XX正式分居,我带着孩子在娘家居住,被告也从未过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我与金XX的婚姻关系;二、女儿金XX随我生活,金XX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有效票据各负担50%;三、被告负担双方共同债务人民币1.5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卢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卢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3、医疗费发票原件一组(共7张),证明其治病的医疗费用为8585元;
4、车票原件一组(共7张),证明其治病花费的交通费用为4455元;
5、病情处理意见书原件1张,证明其因滑膜炎需休息3个月,无法工作的事实;
6、出院记录原件一份(共5张),证明其与女儿金XX二人的治病情况;
7、用药清单原件一张,证明其女儿金XX为治病花费2149.63元;
8、借条复印件2张,证明其因治病借款1.5万元的事实。
金XX辩称:我与卢XX婚前感情基础尚好,婚后女儿金XX的出生让原本幸福的生活更是锦上添花,即使卢XX在2014年7月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也经常回家,不存在争吵现象。其次,卢XX借债治病是不存在的。我从存折上取了9000元给卢XX用以看病,卢XX自己也从存折上取了2000元,再加上生育后保险支付的1万多元,共2万多元对于看病是足够的。最后,卢XX称我对女儿不管不问并非事实,我多次为女儿购买奶粉,而且还给付卢XX现金用于女儿金XX的生活。综上,我与卢XX的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与卢XX离婚。
为支持其辩解,金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金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
2、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单及中国XX银行汇款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为给原告看病所花费的费用;
3、刷卡消费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给女儿金XX购买奶粉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对卢XX出示的证据1、2、3、4、5、6、7,金XX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8,金XX有异议,本案中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认定。
二、对金XX出示的证据1,卢XX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合法性,卢XX无异议,但卢XX认为双方均知存折密码,卢XX也从未取过存折中的2000块钱用以看病,故不能证明该钱由卢XX取出并用于看病;对证据3的真实性,卢XX无异议,但提出其没有工作,主张该证据不能证明金XX对女儿金XX尽了足够的抚养义务;对于证据2、3,本院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卢XX与金XX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并于同年10月18日在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3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金XX。婚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偶有争吵,2014年7月卢XX带女儿金XX回到娘家生活。2014年12月17日,卢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卢XX与金XX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如果双方能够理智对待,相互沟通,相互尊重,增强家庭责任感,尽量化解家庭内部矛盾,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共同努力为孩子成长创造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环境。卢XX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没有法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卢XX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XX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卢XX、金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XX
书记员 程 会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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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黟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