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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机关***于**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于*龙**绥化市,汉族,小学文*,无职业,户籍*在地黑龙**绥化市明**双*乡东XX,捕前住辽宁*沈**于**长江*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于**局监管*队。

辩护人李XX,辽宁XX律师。

沈**于**人民法*审理沈**于**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于*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4月,被告人张X通*沈XX(张X妻子,二人于2011年5月30日结婚)认识沈XX以后*称自己在沈****作,社会人脉广,以能*沈XX办理调转工作、科级公*员为名,两次在沈**于**长江*XX骗取沈XX现金115000元。2011年8月16,被告人张X以能*沈XX在海*省购买便宜海***名,骗取沈XX现金610049.38元。2011年8月31日张X以人民币202000元*价格购买XX轿车*台,登记在沈XX名下,车*号码为辽XXXXXX,该车**定价值人民币130000元,沈XX于2014年7月2日将该车*给沈XX。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张X被公**关*获。

上述事实有*公*机关*交,并经*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沈XX的陈*,证人沈XX、杨X某、王X某、关XX、卢XX、张X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体检专用表、电话查*记录、户籍*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结婚证、户口本、中信XX查*结果、个人存款凭条、联网核查*证、个人取款凭条、沈XX的储*定期存款单*杨X某和*XX的身份证复印*、定期存款存单、被告人张X的中信XX卡消费*单、沈XX的护照复印*、辽XXXXXX号车*的档案及还车*明、沈**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指控的罪名成*。鉴于*告人家*将赃款购买的车*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民币十万*;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得人民币595000元,返还被害人沈XX。

上诉人张X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骗故意,只是想推迟偿还债务时*,与被害人是家*内部的民事纠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张X实施*骗行为的时*、取得赃款次数及金*等事实不清,被害人陈*不真实,部分证人与上诉人有**关*,证言应*排除;被害人相*3年*次被骗不合常*;上诉人张X没有*法*有*的,两笔款项*系借款,且被害人妹妹即上诉人妻子沈XX均参与了借款,本案系民事纠纷;审讯笔录同步*音录像缺失,不能*除非法*证的可能;本案被害人是被告人的大姨姐,根据最高*量刑规范*规定,诈骗亲属财产的,基准刑减50%,原判量刑过重。

经*理查*,上诉人张X诈骗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本院审理过程*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确认。同时,上诉人张X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中未提出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以非法*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应*法*处。

对于*诉人张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上诉人张X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被害人陈*不真实,部分证人证言应*排除,被害人相*三年*次被骗不合常*,上诉人张X没有*法*有*的,两笔款项*系借款的上诉理由和*护意见,经*,被害人沈XX陈*,证人沈XX、杨X某证言等证据相*合,可以直接证实张X虚构身份能*,以办工作、买房*为名,分别*取被害人人民币115000元*610049.38元*犯罪事实。此外,本案还有*列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1.证人王X某证言可以佐证被害人沈XX、证人沈XX等证言中张X虚构自己国**作人员身份的事实部分;2.上诉人张X在被捕之初并未否认帮助被害人沈XX办工作并收取11.5万***的事实,仅辩解*已托付他人并将收取款项**转交。但上诉人供述的就沈XX工作一事所托之人不断变化,侦查*关*一进行了核实,证人张XX、卢XX、关XX均对上诉人相**解*以否认,且案发时*人关XX系饭店服务人员,卢XX是做小买卖的,二人根本不具有*助被害人办工作的能*,上诉人张X对此是明*的,其在一审庭审中亦供述“卢XX是做白*鸡买卖的、关XX是做代驾的,他俩没能*办工作”,证人张XX虽系上诉人亲属,亦证实张X没有*过其帮别*办工作,且证实其认为张X人品有*题,不相*张X的话;3.上诉人在自己所作辩解*被证人证言推翻情况*,又改变供述称未承诺帮被害人办工作并收取钱*,涉案11.5万**借款。上诉人的辩解*次变化,且无证据支*。综上,根据全*现有*据,可以认定一审查**上诉人张X虚构国**作人员身份及办事能*,骗取被害人信任**施*骗行为的事实;辩护人所提(2014)于*三初字844号案件中被害人沈XX请求杨X某、沈XX返还的欠款系,经*,该民事诉讼所涉款项*发生于2007年*投资款,与本案无关;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可能*辩护意见,经*,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上诉人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且上诉人被抓获当日在办案单*沈**公**于**局陵西派出所所作三份笔录均否认犯罪,上诉人在被抓捕次日即被送至沈**公**于**局监管*队羁押,此时*诉人与侦查*员已经*离,但上诉人恰恰在入所当日首次全*供认了本案犯罪事实,后*诉人又再次改变供述否认犯罪,且上诉人在本案整个诉讼过程*从*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故根据侦查*关*得上诉人供述的经*和*化情况,并结合上诉人入所体检表显示上诉人入所时*外伤记载分析,辩护人怀*本案存在刑讯逼供情形没有*实依据,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护人提出上诉人系诈骗亲属财产,原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上诉人张X诈骗数额特别*大,原判认定了上诉人家*将赃款购买车*返还给被害人这一从*情节,该返赃行为非上诉人本人作出,且返赃数额仅占上诉人给被害人造成*失的一小部分;此外,被害人沈XX虽系上诉人大姨姐,但其从*查*段*法*审理期间均表示不谅解*诉人,并要求对上诉人张X进行严*,上诉人妻子沈XX亦在侦查*段*出相*请求;故原判未认定上诉人张X具有*骗近亲属财物这一从*情节,对其处以有*徒刑十一年,罚金*万**民币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合法。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孙XX

书 记 员  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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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2 16:00:00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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