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X,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山**冠县公**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冠县公**取保候审,2014年9月19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山**远律师*务所律师。
山**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X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公*,被告人裴X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裴X以冠县华**寿*险公***的名义,以公**建、装修为由,伪造了一份房*租赁合同作为保证,取得被害人温X的信任,向*X借款60,000元。裴X归*一部分利*后,一直未归*本金。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裴X以虚构的家*住址与对方*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后*X辞职离开冠县,断绝联系。案发后,裴X于2013年10月15日偿还温X借款60,000元。
被告人裴X在开庭审理过程*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且有*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庭审中被告人裴X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将赃款全*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三万*(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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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16:00:00
审理法院:冠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