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金XX与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XX、延吉市朝阳川镇朝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XX,男,朝鲜族,农*,住延吉*朝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XX,延吉*河南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XX。

法*代表人:崔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XX,延吉*小营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第十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朴X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石,吉***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XX、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权*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撤诉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审判员  皮X

书记员  卞X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16:00:00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