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原告:金XX,男,朝鲜族,农*,住延吉*朝阳*镇。
委托代理人:李XX,延吉*河南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XX。
法*代表人:崔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XX,延吉*小营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第十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朴XX,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石,吉***律师*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XX、被告延吉*朝阳*镇朝阳*第十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权*纷一案中,原告金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金XX的撤诉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诉讼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金XX负担。
审判员 皮X
书记员 卞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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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16:00:00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