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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曾用名:郭XX原),男,2003年1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X(郭XX之母),1980年4月2日出生,无锡市飞牧物流有限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陈波,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璠,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法定代理人彭X委托代理人王玉龙、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诉称:2013年7月18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在购票的前提下由父母带领到被告经营的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魔幻水城堡"玩耍。在水道由下往上行走途中被自上而下的水流冲过不慎摔倒,导致两颗上前门牙连根脱落、旁边两颗牙严重松动震荡。被告耽误时间过长及门牙保护不当,未在事故发生区域设置警示牌,没有进行合理提示,安全防护疏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票费1120元、医疗费2542.57元、交通费5989.5元、护理费6267.6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72938元、律师费8000元,共计123257.6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郭XX及其父母到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经营的嬉水乐园游玩,在魔幻水城堡设施,郭XX在水道由下向上行走途中被水流冲倒摔伤,导致齿部1(1全脱位,2(2牙震荡。郭XX家属自行支付医疗费1339.76元、就医交通费3844.5元。

另查:郭XX及其父母所购门票注有入园须知:其中第4条为:身高在1.5米以下的儿童必须穿着救生衣游玩并有成人陪同。原告方提供的魔幻水城堡游客须知提示牌第1条为:本设施限身高在1米以上游客游玩,1米以下儿童游玩须有家长陪同并听从工作人员指引。

再查:事发时郭XX无父母陪同,郭XX在水道由下向上行走途中无魔幻水城堡工作人员予以制止。原告方自述事发时郭XX1.43米。

以上事实,有监控录像、事发当日门票,魔幻水城堡游客须知提示牌照片,诊断书,医疗费、交通费票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事发时郭XX在水道由下向上行走途中被水流冲倒摔伤,郭XX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亦有一定的判断和认知能力,在水道上逆行本身即存在一定危险,故原告受伤自身存在部分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另,郭XX出现危险行为时,无魔幻水城堡工作人员予以制止,考虑事发时间为夏季且儿童游客较多,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所提护理费、误工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因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不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性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所提门票费、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考虑郭XX的实际伤情和相关标准,本院确定为医疗费1339.76元、交通费3844.5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上述金额,原告自行负担5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XX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千零九十二元。

二、驳回原告郭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郭XX负担二千六百二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旅欢乐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

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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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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