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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曾XX,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XX,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梁XX,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两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靖,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XX因与严XX、邓XX、梁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云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曾XX因与严XX、邓XX、梁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曾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属人:梁XX;产权证号:云府国用(2009)第0387号],并提供自有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曾XX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梁XX名下的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城XX村委燕子迳使用面积10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云府国用(2009)第0387号]。

二、查封曾XX名下的云浮市市区罗沙村324国道边建筑面积728.8467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CXXX号)。

三、未经本院同意,上述土地使用权、房屋不得出租、抵押、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宗仁

审  判  员   陈XX

代理审判员   方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饶礼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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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1/2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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