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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卞XX欠股权转让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邱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袁*松,安*霍*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卞XX

原告周XX与被告卞XX欠股权*让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李***用简***,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松*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卞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周XX诉称:2013年10月19日,原告将与赵XX、赵XX合伙投资经*的“尊龙*音”KTV股份转让给被告卞XX。双**订有*让协议,约定:周XX总投资款36万**让给卞XX,卞XX先付20万*,剩余16万**2014年3月31日付清,月利*按1.5%计*按月支*,如按时*付,将按月利*10%计*。三方*在协议上签名确认。2014年4月19日,被告仅支*6万*,余*至今未付。原告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投资款10万**利*和*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周XX为支*其诉讼请求,向**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证明*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转让股权*议一份,证明2013年4月19日,双**“尊龙*音”股份达成*议的事实,即约定:被告支*原告投资款36万*,当时**20万*,剩余16万**于2014年3月31日付清,并承担月利*1.5%的利*。如按时*付,将按月利*10%计*。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未有*供证据。

本院通*庭审,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关*性予以认定。

基于*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本院审理查**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9日,原告周XX将与赵XX、赵XX合伙投资经*的“尊龙*音”KTV股份转让给被告卞XX。双**订有*让协议,约定:周XX总投资款36万**让给卞XX,卞XX先付20万*,剩余16万**2014年3月31日付清,月利*按1.5%计*按月支*,如按时*付,将按月利*10%计*。2014年4月19日,被告仅支*6万*,余*10万**今未付。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XX将其与他人合伙经*的“尊龙*音”KTV出资股份转让给被告卞XX,双**订有*让合同,不违反法*规定,合法**。被告结欠原告转让投资款10万*,事实清楚,证据充*,被告理由给付。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投资款10万*,本院依法*以支*。关**告诉讼要求被告支*欠款利*的问题,因双***定,从2013年10月19日开始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承担月利*1.5%的利*,符*法*规定,本院应*以支*。对于***定的:“如按时*付,按月利*10%计*”,因约定利*过高,依法**以调整。因此,对于2014年3月31日之后*利*,应*照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的四倍予以支*,超出部分则不予支*。关**告诉讼要求被告支*违约金*,于**据,本院不予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XX给付原告周XX股权*让投资款10万**其相**利*(利*按1.5%从2013年10月20日起算至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时*按中国*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的四倍计*),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六安*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代)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同法》

第八条依法**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的合同,受法*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易**履行通*、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的,应*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他法*文*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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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16:00:00

审理法院:霍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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