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XX,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丁XX,男,1964年4月26日生,汉族,建筑个体户,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X与上诉人丁XX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灵民一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XX、杜X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上诉人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雪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0134号;
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艳峰
代理审判员 李XX
代理审判员 杜XX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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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