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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XX公司与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鞍山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法定代表人: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贤志,安徽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XX。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XX公司诉被告四川XX公司、四川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鞍山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1元,由原告马鞍山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俞泽迪

书 记 员  李舒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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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标      的:331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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