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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XX公司与重庆市XX公司,重庆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XX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XX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

委托代理人:焦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重庆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合川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内的案件,而本案标为557万元,且属涉台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合川区辖区内,诉讼标的未超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且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重庆XX公司均在中国XX境内登记注册,本案不属涉港澳台案件,因此,被上诉人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杨XX

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

书 记 员  李遵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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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4 16:00:00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5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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