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人(仲*被申*人)郑*歌舞剧院,住所地:郑*市金**XX。
法*代表人孙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段XX,河南天基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天基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仲*申*人)河南金*装饰配套工程**公*,住所地:郑*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87号泰隆*厦803房。
法*代表人钱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吴*松,河南银基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郑*歌舞剧院(以下简*歌舞院)申*撤销郑*仲*委员会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郑**字第560号仲*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申*人歌舞院的委托代理人段XX、被申*人河南金*装饰配套工程**公*(以下简*金*公*)的法*代表人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松*庭参加了诉讼。
申*人歌舞院申*称:仲*程*违反法*程*。1、仲*庭认为合同额以外的增加工程*和**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的两个案件,却未征得我方*意就合并审理,违反仲*法**的规定。金*公***招投标承包*歌舞院的临街改造工程,在《郑*市金**审计*审计*告》中对本工程*送审金*XXX.5元,包*了全*工程**,本身中存在一个标的,可金*公**增加的工程*属于*品街改造工程,仲*庭亦认可,因此,应*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未征得同意合并审理,违反法*程*。2、仲*庭的组成**为2012年2月13日,而作出裁决的时*是2012年5月23日。仲*庭应*2个月内作出裁决,存在严*超期问题,属于**违法。3、金*公**出合同外增加工程*包*在精品街项*中,却没有*供证据证明,仲*庭反而让我方*以证明,违反证据举证规则。4、没有*证据进行充*质证就随意进行裁决。裁决书认定“对于《签证单》附图和*加工程*算合计**为200473.78元,歌舞院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反证反驳金*公**证据,亦未申*对增加工程*价进行鉴定,故仲*庭对金*公**张*金*予以认可。”歌舞院提出异议,而且该证据也显示经*府审计*可,方**认造价,况*《郑*市金**审计*审计*告》也对工程*价进行审计*可,全*工程**增加工程*价为合同价,而仲*庭却违反举证规则,让我方*担不利**。另外,金*公****庭提出的总价为XXX.78元,而向*计*所报的XXX.51元**40737.73元,我方*证据提出异议,但仲*庭却不让对方*证说明,违反法*程*。综上,请求法*撤销仲*裁决。
被申*人金*公**辩称:一、仲*庭审理的是一个案件,并非两案。涉案合同约定,增加漏项*据签证据实结算,增加项*包*在涉案合同内,金*公**为一个案件请求仲*,并非两案,也无合并审理之说,因此,仲*庭对涉案合同争议一并处理,并无不当,且在庭审中,歌舞院也未提出该项*由。二、仲*期限未超出。本案仲*庭中双***求庭下调解,但最终*有*成**,仲*庭及时*决,不存在超审限问题。三、增加的工程*并不被包*在精品街项*中。四、歌舞院申*撤销理由,均不符*《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驳回歌舞院的申*。
本院经*理查**为:金*公**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请求歌舞院支*剩余*程*款,按合同约定工程*款包*固定价款和*加的工程*款。金*公**为一个案件请求仲*,并未分别*案,仲*庭也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因此,不存在有*案及合并审理征得歌舞院同意的情形。仲*裁决期限虽超出两个月,但歌舞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超期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仲*庭未违反法*程*。关**舞院认为举证责任*配、质证问题,仲*庭对案件事实已作出认定,属于*及实体处理问题,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申*人歌舞院申*撤销仲*裁决的理由,不符*《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人郑*歌舞剧院撤销郑*仲*委员会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的(2011)郑**字第560号裁决的申*。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人郑*歌舞剧院负担。
审 判 长 焦*英
审 判 员 马 莉
审 判 员 秦 宇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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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8-26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