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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2304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XX

委托代理人何XX,杭*市萧**法*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杭*市萧**某某镇社区卫*服务中心

法*代表人苏X,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胡XX,浙江*杭*师*务所律师。

原告章XX诉被告杭*市萧**某某镇社区卫*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瞿**适用简***于2011年7月14日、10月14日两次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9月28日)经*告申*本院委托浙江*学司**定中心进行司**定。原告章XX及委托代理人何XX,被告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章XX诉称:2010年10月20日原告因腰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坐诊医师*X诊视之后,准备为原告做“腰部局部封*”,原告不同意,认为用麻*剂做封*,会导致主神经*变,尤*是“坐骨神经”。2010年11月21日原告又因腰痛去被告处就诊,当时*X没有*知原告就将一支*剂注射到原告腰部,之后*告的左*部出现酸、胀、麻*,且病情越*越*。同年12月10日原告又到被告处,院长答应*原告继续治疗,虽然倪X为原告作了曲径理疗,但至今原告坐骨神经*直痛。双**次协商*果。被告医生给原告注射局封*诊疗导致原告坐骨神经*到损伤,故诉至法*要求判令被告支*损失81499.76元(包*医疗费1499.76元,交通*20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1000元、后*治疗费5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被告杭*市萧**某某镇社区卫*服务中心辩称: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需要承担责任。

原告章XX为支*其主张*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病历本一份,欲证明*告就诊情况;

2、医疗费*据若干,欲证明**医疗费**1499.76元,萧***局已报销450元**;

3、萧**新型农*合作医疗证历本、滨江**某中医诊所门诊病历各一份。欲证明*断原告为脊椎引起压迫坐骨神经。

经*证,证据1,被告对原告治疗的过程*没有*议。本院对原告在被告处治疗的事实予以确认。证据2,被告认为之前的450元*疗费*原告家*困难已报销,且对关*性有*议,并不能*明*原告在被告治疗的病症相*,不属于**医疗费。本院对原告在冶疗中花*医药费1493.76元*事实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认为关*性有*议。本院对原告在医院冶疗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告杭*市萧**某某镇社区卫*服务中心未提供证据。

经*告申*,本院委托浙江*学司**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函一份,函告内容:“我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审阅,发现本案医疗行为中,进行“局封”治疗时*否有*情告知同意的情况*明*;对送检材料中相**印*及附着书写内容*质证依据不明*;章XX门诊病历记录中对“局封”治疗的医疗行为缺乏具体操作的原始记录,对原告章XX有*个不同的疾病诊断,其诊断依据及损害结果难以确定;损害后*与医疗行为间的因果关*无法*确判断。”

经***证,原告认为送检材料不足原因在被告,打局封*告知义务的举证也在被告。被告认为送检的材料是复印*,原告的损失不能*定为被告的原因造成*。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进行“局封”治疗时*告知情的证据及对“局封”治疗的医疗行为的具体操作的原始记录,冶疗过程*存在一定瑕疵。

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事人在庭审中的陈*,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0年10月20日,原告因腰部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荆*韧带炎。2010年11月21日,原告去被告处就诊,注射局封*。同年12月10日,原告又到被告处治疗,被诊断为坐骨神经*。2011年1月13日原告去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梨状肌综合症。后*告去杭*市滨江**某中医诊所冶疗。当地卫*局给原告报销了450元*费*。原告花*医疗费1493.76元。故原告诉至法*。

另查*,被告未提供进行“局封”治疗时*告知情的证据及对“局封”治疗的医疗行为的具体操作的原始记录。

本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诊是不争的事实,但被告未提供进行“局封”治疗时*告知情的证据及对“局封”治疗的医疗行为的具体操作的原始记录,冶疗过程*存在一定瑕疵,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情认定5000元。原告其余*张*法*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据此,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市萧**某某镇社区卫*服务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赔偿章XX5000元;

二、驳回章XX的其余*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章XX负担330元。萧**某某镇社区卫*服务中心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杭*市中级人民法*,并向*江*杭*市中级人民法*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市中级人民法*开户银行为工商*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杭*市中级人民法*,账号120XXXX900XXX)

审 判 员  瞿 燕 萍

书 记 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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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0-16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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