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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中劳务公司)、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205号。

法定代表人余昌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

法定代表人何飞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霄力,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中原区

大岗刘乡道李村11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38号附2号5楼。

法定代表人梁继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省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郑州市南曹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中劳务公司)、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中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友信,上诉人广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霄云,被上诉人中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杨得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崔凤茹

审  判  员    岳修文

审  判  员    刘福江

书  记  员    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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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11/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33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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