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机关**岛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2009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被秦*岛市中级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2011年3月刑满*放。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秦*岛市公**经*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岛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双,河北港城律师*务所律师。
河北省秦*岛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审理的秦*岛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公*,原审被告人朱X及其辩护人孙*双*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原判认定,2013年11月2日下午2时*,被告人朱X携带斧子和*首来到位于**岛经*技术开XX的被害人陈XX家*,在进入房*后,掏出斧子和*首,以将要杀死陈XX的儿子、儿媳、孙*的言语相*胁向*XX索*人民币13万**于*债。陈XX被迫同意,遂打电话让其女儿去银行准备款项*相*到中国XX门前取款。后*告人朱X驾驶陈XX的小轿车*陈XX一起来到该银行门前,被害人女儿将准备好的人民币130000元*接交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在驾车*被害人一起离开现场,在行至秦*岛XX门前附近时,被告人将匕首和*子通*车*扔在马**。后*人行至秦*岛市海*区玉龙*XX时,被告人下车*去。
上述事实,有**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X的供述证实,自己于2009年7、8月的时*曾**“海*城”打工。因自己后*被判刑的事与被害人陈XX的儿媳(海*城的经*者之一)产生积某,自己携带斧子和*首来到碧水*小区26栋一单**号的陈XX家*,是陈XX开的门,自己进屋之后,和*XX说,自己因为陈XX儿媳的举报,被判了一年*。后*,自己将随身携带的斧子和*首掏了出来,并对陈XX说自己现在过得很不好,欠了债,还杀了一个债主。后*自己就威胁陈XX说要杀死陈XX的儿子、儿媳、孙*,然后*己也死了。这样,陈XX就答应*自己拿钱,这样,陈XX就给她女儿打电话,让准备13万*,之后,自己开着陈XX的大众小轿车*到开发区工商*行门口取钱,当时*陈XX的女儿把钱*给了自己,之后,自己就继续开车*开了,到海**楼门口,自己把斧子和*首扔了。
2、被害人陈XX的陈*及辨认笔某印*了被告人朱X到自己家*对自己进行威胁,以及朱X拿到13万**过程。通*辨认,当日去自己家*对自己进行威胁,后*自己又被迫给了13万***人是本案被告人朱X。
3、证人陈XX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3年11月2日自己在接到父亲陈XX的电话,称其要用钱,然后*己去银行取钱,后*自己在银行门口把取出的13万***照其父亲的要求通*车*交给了一个驾驶自己家*的宝来车*人,通*辨认,那*驾车*拿走钱*人就是朱X。
4、中国XX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陈XX在2013年11月2日当日取款的事实。
5、证人王XX证言,证实自己是朱X的母亲,在11月3日左*,朱X曾**过自己6万**。
6、(2010)秦*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X因犯敲诈勒索*于2010年8月被秦*岛市中级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2011年3月刑满*放。
7、户籍*明**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原审法*认为,被告人朱X以非法*有*目的,携带凶器进入他人住宅,并以使用暴*相*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劫罪。公*机关*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成*。被告人曾*犯罪被判处有*徒刑,在刑满*放后*年*又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系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从*处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提出其曾*侦查*关*到刑讯逼供、其相**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辩解,因其未能**院提交其受到刑讯逼供的相**索*资料,其在侦查*关*供述与被害人陈*在其主要犯罪情节上均能**印*,故其翻供理由与相**解*见不能**。被告人在侦查*关*供述与被害人的陈*在被告人携带凶器的事实上能*相*印*;被告人虽然以言语威胁杀害被害人亲属,但其当场亮出凶器的行为足以对被害人形成*神强*、令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从*害人被胁迫至其交出财物,其所受胁迫和**一直处于*续状态,故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对其应*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辩护人关**控被告人携带凶器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威胁的对象是被害人亲属而非被害人本人且被胁迫的对象不在现场,被告人取得财物不符*抢劫罪的当场性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本院为依法*障公*财产所有*、他人人身权**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朱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X退赔被害人陈XX经*损失人民币130000元。
原审被告人朱X向*院提起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劫罪,自己是到陈XX家*去借钱,自己也没有*带斧子和*首;自己在侦查*关*供述是因为自己受到了刑讯逼供;其行为构成*诈勒索*。
原审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X构成*诈勒索*,不构成*劫罪,其不具有*劫罪的主观故意等辩护意见。
经*理查*,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致,且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均经*院庭审举证、质证,具有**效力,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X以非法*有*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勒索*。原审法*认定上诉人朱X的行为构成*劫罪,属定性不准,应*纠正。关**诉人朱X上诉提出其没有*带斧子和*首及受到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没有*实及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构成*诈勒索*的上诉理由及辩护观点,具有**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维持秦*岛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2014)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责令上诉人朱X退赔被害人陈XX经*损失人民币130000元;
二、撤销秦*岛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2014)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朱X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0元;
三、上诉人朱X犯敲诈勒索*,判处有*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戴*喜
审判员 陈 刚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9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